问题 | 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
释义 | 国家保护危险性物品搬运工人安全的规章。1951年10月9日劳动部发布。共12条。本办法规定,搬运公司必须备有足够的、有效的防护用具及急救设备,并应建立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制度,提高工人对搬运危险性物品应有的知识。搬运公司、搬运工会应会同经常用人力搬运危险物品的货主,制定搬运危险性物品守则。货主在委托搬运危险性物品前,须将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及包装等情况,以书面通知搬运公司。搬运工作开始前,货主及搬运公司必须向工人详细说明所搬运物品的危险性及防护方法,并负责解答工人提出的搬运中应注意的一切事项。搬运公司调拨工人时,应就工人的技术、经验、体力等作适当的考虑。搬运有毒性物品的工人每天工和时间为6小时至8小时;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中间应有适当的休息时间。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工资,应按搬运普通物品工资的115—150%计算。在搬运中,如遇包装破损可能造成中毒或其他危险者,工人可随时拒绝搬运。货主、搬运公司因违反本办法而发生事故时,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在搬运危险性物品工作中,工人健康或生命受到危害时,应享受下列待遇:(1)工人中毒或受伤时,货主应负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工资照发;(2)工人因搬运危险物品致成残废者,依不同情况,货主一次发给工人3至9个月的工资,作为残废抚恤费;(3)工人因搬运危险性物品致死者,除由货主发给死者等于2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外,尚须一次付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等于死者本人9个月的工资。各地劳动局根据本办法会同搬运工会、搬运公司及其他有关机关,拟订适合当地情况的具体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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