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6日发布。主要内容: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实施之日起,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和第八章贪污贿赂案件判处死刑的,仍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第五章侵犯财产案件、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案件、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案件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但涉港澳台死刑案件在一审宣判前仍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内核。对于毒品犯罪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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