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1953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通过。指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各少数民族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汉族人民帮助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建立了或准备建立各种自治区和自治机关。截至1953年3月,全国已建成相当于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区47个。195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公布,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工作获得了指导方针。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推行,发挥了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了民族团结和自治机关同人民的联系,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三年多来各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积累的基本经验是: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必须从各民族的具体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到每一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风俗习惯等特点,同时考虑每一聚居民族具备的具体条件;必须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必须逐步实现自治机关民族化;必须保证各民族自治区逐步行使自治权利;必须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