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 |
释义 | 1952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决定指出,为了适应1953年即将开始的全国大规模、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中央人民政府对各项工作的领导,应该更加统一与集中,中央人民政府的机构应该大大加强,以加重省、市级领导的责任,因而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的机构与任务应予改变。规定: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原下属的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人民监察四个分委员会和办公厅的机构仍然保留,分委员会改为委员会;原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下设的各部在行政委员会成立后,一律改为局(处),由各大区行政委员会领导或并受行政委员会的政法财经、文教等有关委员会的指导。其中一部分局(处)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成为中央各部门有大区设立的若干专业管理局(处),其建制属中央的主管部门,并受大区行政委员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大行政区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的组织及其所属关系不变。决定指出,大区行政委员会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该地区领导和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大区行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主要行政人员由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应设和增设的局(处)及中央人民政府各应接管的局(处),须由各大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商同中央各部提出具体方案,连同编制人数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决定要求,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应即根据本决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至迟应在1952年年底完成改组工作。1954年6月撤销大行政区,本决定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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