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程序 |
释义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时所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的法定形式之一。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履行其法律监督的职责,也有权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更有权检查、监督等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内部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法定形式,它是审判监督的形式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以专章、专门条款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它的内容包括: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起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审理和判决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还包括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程序等等。我国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专门规定,是由于这一程序的特殊性决定的,它所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生效判决、裁定的变更,必须依法进行。需要提起再审的必须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即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等。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仅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可构成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而且人民检察机关据此可以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可据此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这是由案件的性质不同决定的,尤其是刑事判决,在未以法定程序改判之前,不宜中止或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否则,会给社会治安带来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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