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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监督程序
释义

审判监督程序

针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设置的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我国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一项特殊程序,不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的一种法定形式,是为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而提起的重新审判的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内容包括:(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人员及其权限如下: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当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审查起诉部门既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进行的申诉,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并非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经司法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确认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的,才能开始审判监督程序[参见“申诉”]。(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只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确有错误”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在适用实体法上或程序法上确有错误。(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再审的法院,可以是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4)重新审判的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5)重新审判后的处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以后,应当分别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使无辜受罚者得以平反昭雪,使有罪轻判者受到应得的惩罚,以从诉讼程序上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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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