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审判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所作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内容是: 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包括法庭是否遵守审理和送达时限;法庭组成人员是否合法;审理案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有无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有无徇私舞弊、包庇,放纵犯罪或挟嫌报复的行为。 ❷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包括被告人、辩护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诉讼行为是否合法。 ❸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包括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所作判决、裁定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上诉。民事审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❷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❸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❹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行政审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审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审判监督职能,对于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审判活动,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审判监督与审判监督秩序有联系也有区别。审判监督是一种权限和依据这种权限所进行的活动。通过审判监督发现的问题,并不都是动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只有当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进行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