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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
释义

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39年制定。共11条。规定:(1)边区所属之机关部队及公营企业人员,或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以贪污论罪: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财物者;买卖公物,从中舞弊者;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意图营利,贩运违禁品或漏税物品者;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违法收募捐税者;伪造或虚报收支帐目者;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财物者。(2)犯上述各罪依其数目多少及影响大小,分别作如下处理:贪污1000元以上者,处死刑。其余者得处有期徒刑或苦役。应追缴其贪污所得之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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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