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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战时管理进出口货物及过境物品暂行办法
释义

陕甘宁边区战时管理进出口货物及过境物品暂行办法

抗日民主政权外贸管理法规。为了抵制仇货,发展边区生产,管理边界进出口及通过边区之物品,特于1943年制定本办法。进出口货物分为允许、特许、禁止3种。(1)允许进口物品,如纺织原料机件、印刷器材、火柴、犁铧、文具等。允许出口物品,如食盐、药材、蜂蜜、毛毯等。凡允许进出口物品,须在进出口当地物资局或其委托机关登记检查,领取允许证,完纳税款后,自由出售。(2)特许进口物品,如五金器材、军工通讯器材、机器油等。特许出口物品,如粮食、石炭、羊皮、木材等。凡特许进出口物品,须事先向物资局申请经批准领取特许证后,方得出入口。(3)禁止进口物品,如高价毛丝织品,奢侈品、化妆品等。禁止出口物品,如军工器材、五金原料及成品、土布、棉花、煤油等。凡禁止出入口物品,由物资局、税务局严行检查,违者没收。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之实际需要,禁止或解禁之进出口物品,物资局得随时以命令决定,但须在实施前公开宣布。凡过境物品,不得当地物资局或其委托机关之批准,不得在中途出售,违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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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