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征收救国公粮条例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农业税法。几乎每年对条例都有所修正,具有代表性的是1941年11月25日公布的条例,共8章32条。分别就“总则”、“征收范围”、“减征或免征”、“调查登记”、“入仓”、“奖惩”、“附则”作了具体规定。除试行征收农业统一累进税之三县外,皆按本条例征收救国公粮。(1)凡边区内从事农业生产或出租土地获取租谷的人民,均有按条例缴纳公粮的义务。(2)征收标准,以每户每口全年平均所得细粮(指小米,其他杂粮皆按规定比例折成小米计算)多寡为计算标准。平均每口150斤为起征额,税率5%,每增加30斤,税率提高1%。自150斤至900斤共分为30个等级,最高税率为30%,分夏秋两季缴纳。(3)减免与奖惩。对贫苦抗属残废军人及丧失劳力者,将起征点提高到180斤或210斤。对于难民贫民准予免征或减征。人民踊跃应征起模范作用者,由县政府予以奖励。公务人员工作积极著有成绩者,由财政厅予以奖励。如有以下违法行为,分别予以处罚:如有报告不实企图逃税者,或无故逾期不缴者,加倍征收。教唆他人抗缴者,处6个月至1年之徒刑,或100元至1000元之罚金。聚众持械拒缴者,首谋处死刑,从犯处1年至5年之徒刑。(4)公务人员如私自增减公粮数目者,徇情袒私致有幸免或冤出情事,经告发查有实据者,处半年至1年之徒刑。以后每年对条例都有修正,主要是调整起征点和征收率。对于惩罚办法,删去刑事处罚内容,对于隐瞒虚报和逾期不缴者,分别情况具体规定了加征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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