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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
释义 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该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相关司法解释。争议问题主要有:
       (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第一种观点认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不仅包括已知第三人,也应当包括其可以合理预见的其他第三人。其理论基础是:任何人因为过错而侵害他人权益的,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事务所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间接的或者遥远的,但其毕竟是公众财务信息的提供者,因此,应当对任何可能使用其审计报告的第三人都承担注意义务和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利害关系人应当是已知第三人(已经预见的第三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已经知道或者已经预见到的会依赖和利用其审计报告的第三人负有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第三人的范围会非常广泛,其责任也将无边无际。如果让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第三人都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显然远远超过其过错程度,责任认定明显不公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无限扩大的不良后果为:将导致大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民事责任过大而破产,审计行业将不复存在;事务所为规避法律风险而拒绝提供审计服务或者无限提高审计成本。上述两观点的争论焦点是利害关系人是否包括所有第三人。
       (二)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主要涉及对审计意见的真实性的认识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所谓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意味着对执业准则的遵循,即这种真实性的界定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被审验的会计报表只有“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是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不是绝对的担保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核有关财经信息的中介,与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关。公众投资人的判断决策的依据几乎都来源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后才被披露的财务信息。因此,法律应当首先考虑信息本身是否真实,而不是传递信息的程序是否被遵循。法律上的虚假概念只针对审计报告的结论而不是审计过程。因此,只要不真实的审计结论被利害关系人使用并造成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就不能游离于司法程序和法律责任之外。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侵权责任承担的责任的性质
       第一种观点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分支机构的侵权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补充赔偿责任意味着承认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可以独立承担责任,这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等,并承担分支机构的债务责任的要求不符。财政部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限额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设定最高限额,以会计师事务所收费为标准,确定一个倍数作为最高限额,或者将事务所的责任限额限定在“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设定最高限额,因为最高限额法律没有规定。
       二、保险法疑难问题
       目前,保险法疑难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对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界定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
       (一)在保险法领域,关于保证保险的性质界定,系聚讼众多且无定论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属保证担保。保证保险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险的特征,但其本质仍为保证。理由在于:(1)保证保险与保证一样均有担保交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该条引发两个问题:一是推出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个不同于以往的新的险种,贯彻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的严格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与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责任保险的关系,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二是对道交法实施前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以前,各地依据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形式,实施的带有行政强制色彩的商业三者险,应定性为现在意义的强制三者险还是保险法规定的原来意义上的商业三者险,理论界和司法界均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条例》未正式实施以前强制三者险没有具体实施的依据,应按照合同解释原则确定为商业三者险;另一种意见认为,实践中保险公司已经提高了保险费率,并且依靠行政强制的手段获取商业利益,实际构成现在意义的强制三者险,应依照道交法和《条例》规定的原则认定保险纠纷中各方的民事责任。
       其他诸如保费的交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承担的关系、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容的界定、不利解释原则的理解适用、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等等,实践中存在问题也较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宋晓明法官 王 闯 宫邦友 张雪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六条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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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5: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