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 |
释义 |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制定的土地法规。1946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决议,12月13日公布。7章28条。根据陕甘宁边区的特殊情况,特决定在未经土地改革区域,发生土地公债,征购地主超过应留数量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1)凡地主之土地超过法定应留数量者,征购其超过部分。富农土地不得征购,一切非地主成分而出租之土地,亦不征购。(2)地价应按各地土地质量的不同进行评定。最高不得超过该地平均两年收获之总合,最低不低于一年收获量。(3)征购之土地按原价之半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承购,地价分为十年付清,年息5‰。家境贫苦经政府批准后可予免付。(4)边区政府委托边区银行作为土地公债清偿之经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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