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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起公司重组案的法律分析
释义

案例介绍:
    

上海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模式,与风险投资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B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渠道,是国外著名的外包公司,但公司的发展往往受到资金周转的困扰。为了吸收外商投资和风险投资,经过反复讨论,两家公司决定有效整合双方资源,进行吸收合并,并在此基础上与外商合资,再引入风险投资,为了真正实现做大做强,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合并两种形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其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其资产、债权、债务全部由吸收公司承担。所谓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其股东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其资产和债务由新设公司承担。两种形式各有利弊,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合并各方的具体情况。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已经具有相当的品牌价值,而B公司也具有一定的品牌价值,但其业务关系相对单一,已经就并购事项与业务伙伴进行了充分沟通,以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于是双方决定采取吸收合并的形式,即吸收合并a公司和B公司。但双方均注意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有明确的程序性要求,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合并。换句话说,合并至少需要三个月。对于这种情况,时间是决定性因素,因为外国合作伙伴和风险投资家一直在等待,而相关业务也需要公司尽快完成重组。显然,依法兼并会失去商机,使兼并的初衷无法实现。考虑到两家公司没有巨额债务,在律师的建议下,两家公司决定在取得债权人谅解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合并,即B公司的主营业务将首先注入a公司,a公司购买与B公司主营业务有关的资产,购买对价作为B公司股东对a公司的出资。这样,两家公司很快完成了重组
    本案中的两家公司都是自然人设立的私营公司,但中国法律不允许国内个人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或合作。为此,有关方面讨论了该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问题。值得庆幸的是,在此期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台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允许设立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并购后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因此,成立一年是本案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两家公司都成立了一年以上,但如果采取新的合并形式,就不符合法定条件。这是选择合并的另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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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