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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级主管部门无偿收受企业财产的,在收受财产范围内负责
释义

[案例]
    

申请人:垦利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信用社)
    

执行人:王某
    

执行人:东营市XX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
    

执行人: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人民政府)1998年7月5日,在张某的担保下,向申请人所在的信用社借款1万元。2001年7月5日,王某和张某在贷款到期后没有向信用社归还贷款。2001年8月31日,信用社起诉法院,要求王某、张某立即偿还贷款本息。法院认定,王某的贷款为“民间借贷公款”,用于贸易公司。法院依法增设该贸易公司为第三人。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01年12月10日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不承担担保责任,因贸易公司和王某逾期未履行义务,信用社于2002年2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法院认定该贸易公司于2000年自动关闭,因未进行工商年检,其营业执照被注销,仅有的8套产权房和土地使用权已被乡政府受理,其上级主管部门,免费。根据法律,法院增设镇政府为被执行人,在受押财产范围内清偿贸易公司债务,本案是主管部门无偿收受被撤销企业资产,并在受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件《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务清偿完毕证明或者负责债务清偿的清算组织的文件。但在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特别是经营不善的乡镇企业,终止后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营,企业设立单位往往取消业务。一些企业被撤销、注销、关闭后,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往往不进行清算。工商部门在注销登记档案中承诺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负责。但事实上,他们并没有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清算。相反,他们直接拿走了企业的财产,不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镇政府是贸易公司的设立部门和主管单位。该贸易公司多年经营不善,自动关闭后,未行使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相反,它直接收受贸易公司的财产,并将其分配给其一个职能部门免费使用。因此,该贸易公司没有遗留财产偿还债务,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撤销、关闭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组织无偿收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产清偿债务或者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责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文认为,本案增加贸易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符合民法关于企业全部资产对全部外债的全部担保理论。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权利义务接受者”的概念。上级财产收受部门的职务相当于自然人死亡后的继承人。它继承了企业的财产,也承担了相应的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了镇政府作为执行者,发现了两个关键问题:(1)镇政府无偿收受了贸易公司的财产。如果已支付,则不能添加。如果镇政府为贸易公司的房子买单,为企业的其他债务买单,就不能再追究责任。如果镇政府在设立贸易公司时有足够的注册资产,持有公司的债权,也应考虑照顾其债权。当然,公司的全部财产不应该用来清偿债权,因为镇政府毕竟是主管部门。它有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这与普通债权人不一样。如果一个公司离开财产,它应该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镇政府为了收回投资而接管房产,或者认为这是其应得的利润,则不允许这样做。这是因为在企业还清债务之前,投资单位不能依法收回投资或收取利润(2)镇政府的责任范围应限于其无偿收取的财产。镇政府的“遗产”是有限的遗产,其还债应仅限于其获得的8套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不应要求它拿出自己的财产来偿还超出其收到的财产范围的款项。当然,镇政府在本案中收受的财物显然比本案的标的物要大得多。如果接手后原房产被处置或丢失在镇政府手中,则另当别论。有的同志认为,由于主管单位不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一切责任。在我看来,这是不合理的。清算责任和个人债务责任是两种责任,不能混淆。如果公司被撤销或撤销,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无条件增加启动单位对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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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