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39年制定。共12条。规定:(1)凡以抢劫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以盗匪论罪:聚众持械抢劫者;以暴力强夺他人财物者;掳人勒赎者;藏运买卖军火者;窝藏或俵分赃物者;伤毙人命者;乘机强奸妇女者;纵火焚毁房屋者;袭击或抗拒军队者;破坏阻塞交通者;抢夺军队或自卫武器者;勾结军队为匪者。(2)犯盗匪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本犯之全部财产或处以罚金。凡教唆庇纵或协助犯以上各款之罪者,与本犯同罪。确系被威逼而构成从犯者,或未经发觉而自首者,得减刑。年龄在14岁以下80岁以上者得减刑。凡事先告发能防止其危害或破获罪犯者,减免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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