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合法吗? |
释义 | 一、什么是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指出借人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地提高贷款利率。举个例子,A向B借款10万元,1年后归还,利息为1万元。B为了能够保证利息收回,将1万元利息预先扣除,实际给了A9万元。这种情况就是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二、法律如何规定? 1、《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三、谁来举证证明已经预先扣除利息? 如果借款人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在上一个举证环节中,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支付款项,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的,法院应该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 知识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息的约束。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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