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无效工程合格 所欠尾款理当支付 |
释义 | 霍山人杨某状告六安人孔某、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近日尘埃落定,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孔某、许某各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所欠杨某工程尾款90000元及其利息。 2007年5月4日,六安人孔某、许某及案外人刘某合伙挂靠承包人资质,承包了霍山县粮食经济园办公楼工程,三合伙人以东华公司霍山县粮食经济园项目部名义将承包工程转包给霍山人杨某,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杨某承建孔某、许某转包的霍山县粮食经济园办公楼工程,杨某包工包料,工程建筑面积、工程质量、工期和付款方式均有约定。2007年10月工程竣工,2008年5月承包方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2010年10月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按建筑面积1130.43m2定案金额862289.49元。2012年1月18日,孔某、许某和案外人刘某三人与杨某签订《补充协议》:涉案工程尾欠款270000元,由孔某、许某及案外人刘某各自承担90000元,2012年1月23日各自先付50000元,余款同年3月底前付清楚;如逾期未付,尾欠款按月息2分计,至付清日止。到期后,孔某、许某未按约给付杨某尾欠款。杨某将孔某、许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孔某、许某双方均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孔某、许某将非法挂靠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杨某,双方间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实属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涉案工程2007年10月竣工,2008年5月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后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当视作验收合格。杨某与孔某、许某间可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结算工程款,故杨某要求孔某、许某支付尾欠款及其利息(2012年1月18日至还款日,按月利率20‰计),符合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利息则从逾期付款日即2012年1月24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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