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法人人格的合法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制以法人合法取得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且不以完全否定法人人格为最终归缩。若法人无独立人格,法人人格否认便失去了所指向的对象。而法人人格之否认只是对投资者借法人合法外壳规避法律义务的否定,并非是对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这种否认仅仅赋予法人债权人追究股东或董事责任的权利,并未赋予其申请法人成立无效之权。 二、公司法人有什么权利 说到公司法人通常情况下就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是由具体的一个人来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当然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关的权利。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法律咨询: 网友: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律师: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也就是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因此,国家公务员也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规范公司法人行为的制度,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