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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释义   一、工伤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二、工伤伤残赔偿索要流程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2、工伤认定管辖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1)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证据的调查核实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4)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5)举证责任: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7、工伤认定决定
    (1)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2)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3)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8、送达与抄送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9、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资料存档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50年   三、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标准如前述二?2方式计算。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1、2、3项目及方式计算。
    费用支付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工伤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发生工伤时一定要及时就医,并且留存相关文件。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私了还是走法律程序。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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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