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
释义 | 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性文件。是为适应抗日战争胜利后,全国内战爆发前形势,为保卫解放区和建设民主宪政而制定的。内容分5部分共25条。其中规定:政权组织的原则是: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的机关;各级代表由人民按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制选举产生,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乡代表会是直接执行政务的机关;人民对各级政权有检查、告发及随时建议之权,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的决议或忽于职务者,边区、县政府人员由边区、县人民代表会议批评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组织民族自治政府,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人民权利的原则是:人民行使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受到政府的诱导与物质帮助;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有武装自卫的权利;各民族一律平等;妇女除与男子有平等权利外,还应照顾妇女之特殊利益。司法制度的原则是: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由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使逮捕、审讯权;人民有权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对犯法人员采用感化主义。经济工作的原则是: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的机会;采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经济形式组织和促进经济的繁荣;欢迎外来投资,培养技术人材,有计划地发展农工矿各种实业。文化工作的原则是: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准,从速消灭文盲;保障学术自由,致力科学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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