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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释义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制定颁布的边区宪法性文件之一。1946年4月23日由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一宪法性文件全文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部分,共26条。主要内容: (1)关于政权组织,规定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人民代表会议分为边区、县、乡三级,各级人民代表由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产生。由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政府委员会,作为人民政权的管理机关。(2)关于人民权利,规定边区人民享有: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武装自卫的权利等。并强调妇女除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外,其特殊利益还受到照顾。(3)关于司法制度,首次将司法机关作为重要部门加以规定,并确立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独立原则。(4)关于经济、文化政策,规定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肯定了公营、合作、私营、外来投资的合法性。在文化上,要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准,保障学术自由,致力科学发展。宪法原则的制定和实施,对巩固新民主主义政权,推动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积极作用,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可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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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1:3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