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益人对受益权的损失和放弃有哪些法律规定 |
释义 |
根据中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故意丧失受益权的行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企图谋杀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残疾的 我认为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并不全面,因为它只是在被保险人意图的前提下保留的。有时疏忽行为也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受伤,这需要具体分析: 1。如果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伤害行为构成犯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受益人都将丧失受益权。有学者认为,受益人不应因其过失行为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而丧失受益权。⑧ 这一观点是不够的。被保险人之所以指定他为受益人,是因为他与亲友有关系,自然信任他,这是前提。在被指定为受益人后,虽然他没有一些法律义务,但他至少应该更加关心被保险人。因此,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被保险人受到的伤害违反了刑法,其受益权就应当丧失。如果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伤害不构成犯罪,则应区别对待。如果是故意行为,受益人的受益权将丧失,除非受益人处于自卫或受益人丧失行为能力。如果过失行为对被保险人造成轻微伤害,受益权不应丧失。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受益人不可避免地会非出于主观故意而对被保险人造成伤害,不应影响其受益权 受益权的放弃是指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放弃要求保险金的权利的意图。我国保险法未涉及放弃受益权的个别规定。笔者认为,放弃受益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向保险人作出。因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对保险人的弃权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他人的弃权无效。指定保险受益人 中国的保险法没有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但对投保人、受益人和保险人来说,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对投保人来说重要的是,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特定人群的利益。明确的受益人指定可以使申请人实现其意图。保险人可以直接确定谁是受益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免除。受益人和保险人都没有耗时费力的诉讼。不当的受益人指定将导致许多麻烦,并支付大量费用。因此,在法律上明确受益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不同类型受益人的性质不同,指定方法也不同。现在我们探索如下: 1。指定丈夫为妻子。这种受益对象单一,易于确定。有两种常用的方法。一个是名字加上丈夫(或妻子),另一个是唯一的丈夫(或妻子)。这两种方法都有可能引起争议。第一种方法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况:虽然名字匹配,但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不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和台湾的保险法忽略了丈夫(或妻子)的指定,应以姓名为准。也就是说,法律假定,尽管夫妻关系不存在,但被保险人仍然保留其前夫(或佣金)受益人的指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死亡时与指定的丈夫(或妻子)离婚并再婚。前夫(或妻子)和作为受益人的现任丈夫(或妻子)之间将发生争议。美国的保险法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处理的。如果离婚协议规定了保险待遇,则应按照协议处理。如果未指定,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属于丈夫或妻子。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按姓名添加丈夫或妻子的指定方法更为全面、明确,值得我国立法借鉴。指定儿童。可以按名称或类别指定孩子。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受益人很容易通过姓名识别子女,但除非申请人记得,在受益人指定后出生的子女将被排除在受益人范围之外。按类别指定的方法可以避免这一缺点。类别指定是指将几个人指定为一个特定的群体,而不是单独列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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