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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她会发现自己是否可以继续怀孕
释义

[劳动仲裁]
    

经核实,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签订了协议,双方同意,劳动合同协议自即日起终止,视为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他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办理了出境手续。他说,在受挫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应提供充分的依据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如果女性员工无过错怀孕、分娩和哺乳,雇主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情况消失
    

本案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上述法律情形。因此,本协会难以支持何先生以其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怀孕为由提出的取消辞职、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在仲裁期间支付工资的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他是否能够以怀孕为由请求恢复终止的劳动关系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时间节点问题。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单位自己怀孕。当然,他当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程序应该是公平、平等和合理的
    

如果何先生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告知了公司自己的情况,而公司仍然我行我素,则公司的做法是非法的。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支持何先生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结论]
    

上述案件发生在上海。《上海市高等法院司法指南》对“谈判终止后发现谈判期间怀孕”一案有明确的司法指南:谈判终止有效,不支持工人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北京高等法院的司法指南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一司法指导的法律依据应以《劳动合同法》中的“协商终止”精神为基础。只要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真实意图的表达,协商终止应视为对协商期间女工怀孕有效,女工完全知道或应该知道与丈夫一起生活以及身体状况中怀孕的可能性。她应谨慎地推迟或暂停解除劳动合同的谈判过程,并等待医院检查结果。如果一名女工没有给予合理的注意,后果应由她自己承担,而不是无过错地由另一方承担
    

[案例]
    

他大学毕业后,幸运地找到了工作,并很快快乐地建立了家庭。他过着芝麻花般的生活。进入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他觉得工作压力太大,于是想出了改变公司的想法,但他还有半年的时间终止合同。因此,他认为最好等到合同终止。很快,公司与他进行了交谈和谈判。由于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公司希望提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规定向他支付相关费用。他认为这是一个机会,所以在双方协商条件后,他们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他离开了公司。一周后,他去了医院,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估计那是在合同终止之前。因此,他向仲裁庭起诉公司,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庭审答辩]
    

在仲裁庭上,他说由于公司的要求,我别无选择,只能签署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之后,他发现自己怀孕了,据估计怀孕时间在合同终止之前。因此,我在不知道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因此我提出了投诉,要求取消终止协议,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在仲裁期间支付工资
    

公司辩称,双方签署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时,没有欺诈或胁迫,没有明显的不公平或重大误解,协议内容合法,这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虽然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签署协议时应准确了解自己的生理和生活状况。作为雇主,公司不能主动了解女性员工的生理和生活状况。即使他在签署协议时怀孕了,他也应该为自己的疏忽负责,而不是雇主。因此,我不同意他恢复劳资关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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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