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宪法1978年10月1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1982年11月5日、1984年12月31日两次修改,共6章49条。主要内容:科摩罗为伊斯兰联邦共和国;伊斯兰为科摩罗人民意志的源泉;科摩罗实行联邦制,在尊重共和国统一的基础上,各岛实行自治,自由行使权力;公民不分性别、出身、种族、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言论、集会、结社、组织工会和罢工的自由;公民的住宅、财产、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凡年满18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实行司法独立;共和国的主要权力机构是共和国总统、政府、联邦议会、最高法院;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最高统帅,有权领导联邦机构主持内阁会议,任命政府部长、省长及军政官员,谈判、签订、批准条约和协定,派遣驻外使节和代表,接受外国使节和国际组织代表;总统有立法创议权和修改权,必要时可以解散议会和采取应急特殊措施;总统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可连任一次;总统离职或缺位时,由最高法院院长代行其职;政府是执行机关,对总统负责,不设总理,由总统主持内阁会议;联邦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各省设省长、省议会;省长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5年,负责管理各省不属于联邦管辖范围的其他事务;省议会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