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工人自愿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特殊终止权:《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III)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补偿: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III)无理由扣留或拖欠工人工资;(四)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V)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工资。“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特殊终止权。劳动者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除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外,在其他情况下,劳动者终止合同后,他还有权在行使特殊终止权时,工人有权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注意两点: 首先,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工应书面通知雇主,以避免关于劳工是否建议终止,最好使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如行使辞职权; 第二,在试用期内,要求工作交接方终止合同,以避免因未移交相应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2.辞职权:中国《劳动法》第31条“如果工人终止劳动合同,他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 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第一,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培训费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提前通知的日期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能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当需要终止劳动合同时,到法律咨询网.com找律师解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