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国智1927—广西玉林人。1951年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195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理论研究生毕业。现为西南政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干事、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会委员,曾担任《法学季刊》(后改名为《现代法学》)主编。长期从事法学基础理论、政治学、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等学科的研究和讲授。1979年开始招收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编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行政法词典》(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概要》(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行为法学在中国的崛起》(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和《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选读》 (均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领导与法治》(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等书,以及论文多篇。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党政不分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障碍,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根本原则。(2)认为俄国十月革命以来,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制建设上普遍存在两大漏洞: ❶没有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党组织和最高领导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❷党组织和领导人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监督。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堵塞上述两个漏洞,才能从法制上防止苏联肃反扩大化和我国“文化大革命”这类悲剧的重演。(3)在我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个十分艰难和长期的过程,需要有许多条件,其中关键的是要建立起依法治国的领导体系。(4)认为中国法律意识的现状,并非象过去许多人所说只存在社会主义一种,而是社会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三种法律意识同时并存,其中封建法律意识变态保存和延续影响很大。这是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症结所在。(5)针对中国长期以来片面强调法律是阶级镇压的工具,只讲专政而忽视民主的情况,提出建设高度民主是中国宪法的根本任务和战略目标。要逐步建设高度的民主,必须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民主与集中,民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尤其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使两者同步发展。(6)认为引进西方行为法学的新成果,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对重塑中国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学理论新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提出并论证了对个体行为、群体行为、职务行为法律控制的目标和模式。(7)阐明了马克思和恩格斯人权思想发展三个时期(青年、成熟、晚年时期)的主要观点,论述了列宁创立社会主义人权制度的过程中,对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的新贡献。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核心是尊重人,关心人,平等待人,反对一切特权。社会主义法制工作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保障人权、维护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