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古斯 |
释义 | 1835—1917Carl Goos丹麦法学家。曾任哥本哈根大学教授,并担任过监狱长、教育大臣和司法大臣。他有两部主要著作。《关于普通法律的演讲》(二卷,1885—1892)抛弃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和一切从抽象概念引伸出来的逻辑推论,在有关人类制度的知识基础上,阐述了法律的一般原理。在契约法问题上,不同于罗马法和承诺学说,他把信用原则作为出发点。此外,在需要确定违法行为性质的情况下,他强调客观限制的必要性,排除一切形而上学或主观主义的看法。《丹麦刑法》(五卷,1875—1896)在注释经典的基础上,明确、富有条理地分析了丹麦刑法。在刑罚学方面,他最初认为惩罚是用来迫使犯罪者的意志遵守法律,后来又将这种见解同因果报应的原则相结合。造成这一转变的部分原因在于他对不确定判决(indeterminate sentence)的反感,他认为这种判决在个人与公众的接触中,会危害个人的权利。古斯在该著作的专门章节中对于特殊罪行的阐述,远非欧洲其他著作所能比拟。此外,作为一个刑罚学权威,他在诉讼程序和刑事立法方面也作出了出色的贡献。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