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黎巴嫩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26年5月23日颁布,共分6个部分102条,经过6次修改。主要内容:黎巴嫩是一个独立、统一和主权完整的国家;立法权属于议会,执行权属于总统;总统在各部部长的协助下行使职权;法律由议会通过,然后由总统签署颁布;议员可以担任部长职务;总统由议员通过秘密投票选出,第一轮投票需获2/3多数票方可当选,第二轮获简单多数即可;如总统因死亡、辞职或其他原因缺位,议会应立即召集议会选举新总统;总统可以提议修改宪法;议会也可提议修改宪法,但需由10名以上议员提出动议,获议会2/3多数通过;每一个黎巴嫩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受到保护;各教派之间应公正地分配公职。据此,1943年黎巴嫩独立时,基督教和伊斯兰两大教派曾达成口头协议,按当时各教派实力分配公职。协议规定,总统由基督教马龙派人士担任,总理由穆斯林逊尼派人士担任,议长为穆斯林什叶派人士;内阁成员和议会席位也根据各教派实力,按一定比例分配。上述协议至今仍在实施,实际上与宪法条文起着同样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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