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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监督
释义

审判监督

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包括对法庭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对错误判决、裁定的抗诉。审判监督是我国检察院的职权之一,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出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依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庭审活动监督的内容有:(1)法庭组成人员是否合法;(2)审理案件是否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依法得到保障;(4)审理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对于违反诉讼程序和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出庭的检察长或检察员应当提请法庭进行纠正。对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的抗诉包括:(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上诉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依上诉程序的抗诉案件,是指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以及由于违反诉讼程序而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包括错判、漏判和量刑畸轻畸重,以及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提出的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没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权限。目的是为了保持判决、裁定的稳定性,把这种抗诉权限赋予上级检察机关。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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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