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辖管辖的种类之一。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各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参见[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参见[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参见[地区管辖])。指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管辖的制度。参见[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