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笔录 |
释义 | 又称“法庭笔录”。记载法庭全部活动的诉讼文件。诉讼文书之一。审判笔录是合议庭分析、研究案情,进行评议,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根据,也是上级法院检查下级法院办案质量,进行具体指导的依据,同时又是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或再审程序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为确保审判笔录的客观真实,法律对其制作程序做了专门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同意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认为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法庭笔录应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当事人认为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审判笔录的内容是:开庭的时间、地点、案由;法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公诉人、证人、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的情况;如果是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写明不公开的理由;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庭对申请所作的决定;审判人员的询问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陈述、鉴定人的意见;公诉人、辨护人、代理人等辩论发言的主要内容;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合议庭的决定;宣告的判决结论;当事人在宣判后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法庭告知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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