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管辖 |
释义 |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有法定管辖,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指法律规定的管辖,法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之分。级别管辖也称事物管辖、类别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种法院审判的权限范围,详见〔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一地区法院审判,详见〔地区管辖〕。专门管辖指刑事案件由哪一类、哪一个专门法院审判,详见〔专门管辖〕。裁定管辖指由法院作出裁定确定的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合并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不明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一般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判,详见〔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指案件管辖错误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由此法院移送彼法院审判,详见〔移送管辖〕、〔管辖错误〕。合并管辖是指一个犯数罪或一人在几个地区犯罪以及数人共同犯罪的场合,合并由一个法院审判,详见〔合并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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