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
释义 | 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凡我国参加的条约有规定的,依条约的规定处理。对于无条约规定的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目前仅有《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实践中,在我国境内的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中的不动产,一般由我国国库收取;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中的动产,则可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交死者所属国处理。 有关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我国所有,只有在负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才将该项财产交归死者所属国。 【例如】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 A.依甲国法处理 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 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 【答案】C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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