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
释义

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3月下达的命令。令文首先揭示了两种刑法目的的区别:封建主义刑法以威吓报复为其“职志”,而民国政府刑法在于“维持国权,保护公安”。国家之所以对有罪之人予以惩罚,并非是私人报复,而在于“保持国家之生存”,“成人道之均平”。因此惩罚的程度,“以足调剂个人之利益与社会之利益之平为准”。接着,揭露了腐朽的清政府封建刑讯制度的黑暗:“三木之下,何求不得?”“日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并宣告推翻清朝政府的革命已成功,民国政府决心“肃清吏治,休养民生,荡涤烦苛,咸与更始”,要求各级行政、司法官署,不论讯问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审理案件应当看证据充实与否,不应当偏重口供。对于过去封建官府使用的各种刑具,须一律焚毁。内务部、司法部应不时派员到各处巡视,若检查出有违背此令而“重煽亡清遗毒”,仍旧搞刑讯者,不仅要“褫夺官职”,还要“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最后强调:“人权神圣,岂容弁髦。刑期无刑,古有明训。”这一文件,既表达了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革除封建国法陋习,推行资本主义刑法原则的决心与进取精神,而且表达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所倡导的人权神圣不容侵犯的主张。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3: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