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假官 |
释义 | 唐朝有关伪造身份诈取官位的犯罪行为。《唐律疏议》认为:“诈假官”是“虚伪诈假以得官”,包括顶替他人或伪造身份”妄冒官司,以居职位”,以及有罪在身不应为官而“诈求得官者”。按《唐律·诈伪律》规定:冒名顶替或伪造身份诈取官位者,“流二千里”;“其于法不应为官,而诈求得官者,徒二年”。若在职九品以上官吏修改入仕经历,“诈增减功过年限……因之以得官者”,减“于法不应为官”罪二等,处一年徒刑;九品以下,“各减一等”,求而未得者,又减二等”。宋初制《刑统》因袭唐制,有关诈假官的规定与唐相同。明、清律对诈假官罪的规定有明显变化。“凡诈假官……者,斩。以至“无官诈称有官,……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较唐有明显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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