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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蕃息归属
释义

蕃息归属

唐律有关自然孳息物的所有权规定。唐律由封建等级特权性决定,把奴婢生子与果树结实、家畜产子归为自然“蕃息”之列。正如《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注云:“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唐律规定:“生产蕃息,本据应产之类,而有蕃息。若是兴生、出举而得利润,皆用后人之功,本无财主之力,……所得利物,合入后人。其有辗转而得,知情者,蕃息及物并还前主;不知情者,亦入后人。”如“知是赃婢,本来不合交关,违法故买,意在奸伪。赃婢所产,不合从良,止是生蕃息,依律随母还主。”即买主自行管理者,自然孳息物属于买者;买主违法所得并知情者,赃婢及一应孳息物归还前主。宋及明、清承唐,无所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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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