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否能够合并执行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否能够合并执行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以并处。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再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二、行政处罚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三、未缴纳行政处罚款项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未缴纳行政处罚款项的法律后果如下: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行在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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