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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托管合同是否为单笔交易合同
释义

1、 托管合同是否属于单笔交易合同
    

在托管合同中,只有自由托管合同属于单笔交易合同,而有偿托管不属于单笔交易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未约定保管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为自由合同。在有偿托管合同中,托管合同是双重服务合同,单一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借用合同、免费保管合同等)
    

II。保管合同的特点及注意事项。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货物,托管人为储户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不影响保管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托管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
    

就托管合同而言,只有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意图,并且必须有寄托人将托管交付给托管人的事实,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应当在交付保管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p>

3。托管合同可以是单一服务、免费且不必要的合同,也可以是双重服务、付费且重要的合同。
    

托管合同是托管人保管托管人交付的押金并返还押金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货物的一方称为保管人,负责保管货物的一方称为保管人。在签订保管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保管合同的订立
    

保管合同是一项实际合同,即只有双方承诺,保管合同才生效。如果双方同意,合同仍然无法成立,寄存人必须将保管物送交保管人,则可以成立保管合同。(二)保管凭证中应当记载的事项。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重要证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如果保管凭证只是接受保管的凭证,记录的项目相对简单,只需要记录保管人姓名、数量、收到的保管物等基本信息
    

2。保管证书为保管合同的,签订保管合同时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当力求条款完整、文字意思明确、责任明确。(三)保管人的限制保管合同是以保管货物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由托管人保管,但仅将物品的使用权交由托管人保管。该物品的物权仍然属于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管理,并对保管期间的损坏和损失承担责任。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本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给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保管费用保管费用应当在订立保管合同时约定,否则,保管义务为无偿。自由保管的,保管人除可以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抵押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签订托管合同时,应明确担保物的应付费用
    

(五)托管合同终止
    

托管合同终止的原因
    

① 因绩效而终止
    

② 因抵消而终止③ 因退出而终止
    

④ (六)保管合同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保管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是小编为您编写的有关保管合同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在托管合同中,只有免费托管合同属于单一服务合同,而有偿托管不属于单一服务合同。希望您能通过小编撰写的文章,更好地了解托管合同以及签订托管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当然,如果你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更复杂,你也可以去卢巴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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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0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