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
释义 |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一般原则:涉外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管辖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别规定: (一)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下落不明的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有管辖权;原告住所地为中国的,有管辖权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居住地法院以结婚地法院管辖离婚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华侨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居住地国法院以离婚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在中国的原居住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但未解决的,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相关答案。涉外离婚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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