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军婚罪的个案研究 |
释义 |
律师的回答是:首先,如果娄某有证据证明关某涉嫌破坏军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里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破坏军婚的案件。 其次,娄某对关某涉嫌破坏军婚罪不具备“证据证明”程度的,可以向案发地公安机关起诉。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审查信访材料。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三是根据证据确定关某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类型。除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婚、同居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7月发布的《破坏军婚罪四案说明》所界定的长期通奸。根据你所陈述的案情,至少有以下证据证明关某有破坏军婚的犯罪嫌疑:邻居关某经常出入关某家的证言;妻子与关某的亲密照片;但为了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我们需要以下证据:连长关的妻子是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具有“明知”的主观认识;关某与连长妻子同居的具体情况;关某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对卢某婚姻的危害程度等。 破坏军婚罪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同居的行为。军人婚姻是与现役军人结成的婚姻。军人婚姻受国家法律保护,破坏军人家庭婚姻关系,应当受到刑法的严惩。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人身份的官兵。本罪的特点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如下: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军人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同居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现役军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同居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重婚或者配偶不是现役军人的两名现役军人同居,不构成本罪的主体。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同居的,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破坏军婚罪,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处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强奸现役军人的妻子。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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