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百四十万欠款 诉讼调解解决 |
释义 | 一、 基本案情 山东省莱州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公司)在经营期间,由于资金紧张,拖欠烟台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市公司)货款人民币261760.90元,经过法院诉讼确认其欠违约金94233.92元,延付利息12495.42元,因到法院诉讼花诉讼费862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后来又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职工身份转换支付的补偿金848755.80元,是向烟台市公司借的。2006年3月20日,两公司之间协商达成了协议,约定上述欠款1235866.04元,由莱州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前付清。逾期不付款,自2006年4月1日起,每日按1‰支付滞纳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协议签订后,莱州公司未按期付款,烟台市公司遂于2006年7月10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莱州公司支付1391924.70元,并承担起诉后的滞纳金和本案诉讼费。 二、民事诉状 原告:烟台市某某公司 地址:烟台市某某区某某街8号 法定代表人:迟某某,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莱州市某某公司 地址:莱州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经理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债务欠款人民币1391924.70元(起诉后滞纳金每天按仍按1‰的标准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被告在经营期间曾欠原告贷款人民币261760.90, 违约金94233.92元,延付利息12495.42元,因诉讼造成原告损失包括案件受理费862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被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职工身份转换支付的补偿金848755.80元是由原告垫付的。2006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计划协议书》,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因经营欠甲方货款261760.9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94233.92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495.42元、案件受理费862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计387110.24元和因乙方改革改制,甲方于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前为乙方垫付用于乙方职工身份转换的补偿金848755.80元,合计1235866.04元。乙方需于二00六年三月底前还清。逾期不还,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开始,每日按1‰支付滞纳金。”该协议第二条规定:“因履行本还款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方均可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甲方起诉,乙方应承担诉讼费用的同时,还应承担律师代理费用。” 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双方还款计划协议的约定按时偿还债务,因起诉还应支付原告律师的代理费,否则即构成违约,除应当支付债务款的本金外,依法还应按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协议的自愿约定支付滞纳金。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裁判。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烟台市某某公司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三、审理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意见:(一)被告山东省莱州市某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合计1391924.70元。 (二)对上述第一款债务被告山东省莱州市某某公司从2006年7月11日开始至付清之日止,每日按1‰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三)案件受理费16969,保全费762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某 审判员:吴某某 审判员:王某某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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