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5万管理费引发800万欠款诉讼 |
释义 | 2004年10月3日,正当B厂产品畅销,生产任务饱满,全厂上下一派紧张繁忙之时,突然接到当地法院送达的一张传票:湖南省A公司要求B厂返还800万元合同款及利息。看着这笔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看着传票上这个陌生的公司名称,B厂决策层异口同声:我们和这家公司根本没有经济往来,企业经营范围也不包括石油产品。厂领导一头雾水!但是,法院的传票却是真真切切的,那800万元的数字却是实实在在的。容不得半点马虎。同时,A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B厂全部设备,冻结了资金账号。 一声惊雷震天响,企业资金链突然断裂,原材料及日常开支全部“断炊”,红红火火的企业一下子瘫痪了。雪上加霜的是,一向友好合作的订货单位也纷纷要求赔偿,债权人不断上门逼债。 临近年关,员工们的工资也没了着落。内外交困,企业顿时陷入灭顶之灾。 根在何处 生死关头,B厂领导就如何解开巨额债务之谜,连夜召开紧急会议,寻找答案。当他们来到法院一问,才知巨债原是个体户张某欠下的。可此人平时与B厂没有任何来往,他欠债为何要我们来还? 就在他们百思不得其解之时,法官拿出A公司的证据:张某经营的宏达石化产品经营部,是你们B厂的下属单位,他欠A公司债又没有偿还能力,你们替下属还债天经地义。听罢此言,他们这才想起2001年那件事。企业开办之初,张姓个体户主动找上门来,诚恳地说,只要厂方出具一纸公函,他在工商部门申请开办一个石化产品经营部,一切开办手续、费用由他承担,经营部的一切责任也由他负责,每年自愿交纳5万元管理费。此时正值B厂资金十分紧张之际,张某一番话,让厂领导感到喜从天降。惟恐天上馅饼掉到别人锅里,厂领导马上与他签了协议。 就这样,为了那不费吹灰之力又唾手可得的5万元管理费,B厂根据协议,出具了介绍信。于是,张某顺理成章地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宏达石化产品经营部,作为B厂的下属单位。 2003年,张某以宏达石化产品经营部负责人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油品销售合同,约定向A公司供应价值1000余万元的汽油、柴油。在A公司购油款到账后,张某先后供应了 200余万元油料,此后便杳无踪影。 A公司捏着一纸久等仍无法兑现的合同,多次寻找张某无果后,愤然向法院依法起诉经营部所属的法人—— B厂。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作为独立法人,应对下属单位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其与下属单位的免责约定不能对第三者。因此,B厂理应对其下属单位宏达石化产品经营部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法院判令B厂返还A公司800万合同款及利息。这都是贪图那区区5万元管理费,盖了个公章才引火烧身。 真相大白之时,也是B厂员工万念俱灰之日,一百多号人自己用心血和汗水浇铸的饭碗,眼看就要砸得粉碎! 求助律师 别人欠债,要自己来还却还天经地义,可是整个厂砸锅卖铁也不够还的。如何才能死里逃生? 这时,他们想到了律师。本来,B厂原来聘请了一名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律师知道此事后,一直坚持注销宏达石化产品经营部。但厂领导苦于企业资金总是紧张,眼下又没有引起纠纷,因此,不但没采纳律师的意见,反而将他解聘了。火烧眉毛之时,也只有律师才能解燃眉之急!于是,厂领导马上找到该律师,郑重委托此案。 该律师接手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从中找到了疑点:宏达石化产品经营部和A公司的销售合同签订于2003年8月14日,而B厂早在2003年7月11日就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宏达石化产品经营部,并于2000年8月13日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公告,向外界公示宏达石化产品经营部已经注销,经营部的公章也随之作废,履行了法定的通知义务。此后,张某虽然以宏达石化产品经营部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但从法律角度讲,宏达石化产品经营部已经不存在了。张某代表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实体与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完全是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与B厂无关。 据此,B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请求驳回被告的诉求。 2004年12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在销售合同签订前,B厂已经注销宏达石化产品经营部,并履行了法定的公告义务,签订销售合同完全是张某的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与B厂无关,依法驳回A公司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认为B 厂虽然履行了法定的公告义务,但刊登公告的是当地报纸,发行范围只限于本市,A公司远在湖南,不可能看到当地报纸,所以B厂刊登的公告没有达到公示的作用和目的,理应对张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3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留给人们的思考 这样的案件,不是空前的,也不是绝后的。但我们希望大大小小的企业,在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办事,不再步其后尘。 从法律上讲,本案已经划上了句号,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很多。B厂从红红火火到濒临绝境,从判决偿还巨额债务到免责,其全部过程告诉我们:忽视法律责任企业就吃苦头,依法维权使企业免遭劫难。 但是,由于忽视法律责任,还有多少企业在吃哑巴亏?还有多少企业在艰难地维权?还有多少企业在濒临破产的边缘挣扎?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要健康成长,只有健全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学会熟练运用法律,才能在开拓市场过程中,合理规避风险,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真正长大成为成熟的市场主体。 我国中医理论强调防患于未然,不要等有了病才去治病,而是要在没病时就预防疾病。换言之,作为企业,要树立平时防病重于治病的理念,在新的市场环境里,企业的领导层学法、懂法、依法办事,就像人类防病一样,是企业生存的需要,是企业强身健体、长命百岁的需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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