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案件的审查 |
释义 |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就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的活动。它是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必经的法定程序。审查的任务是,查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以及在法律上有无根据,确定能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目的在于有效地防止把事实不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审判质量。审查工作由审判人员1人或数人进行。首先通过阅卷,主要对决定开庭审判的基本条件,即起诉书中列举的犯罪事实、情节,如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是否却已经过查证核实,进行全面、细微的审查。同时,对起诉书中有无遗漏被告人罪行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无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侦查、起诉活动是否合法,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备,以及有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等,也应进行审查,以保证开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审判人员审查公诉案件,可以要求承办的检察人员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也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自行调查核对。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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