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和谐说theory of international harmony说明适用外国法的目的和国际私法的目的在于国际和谐的学说。该说认为:如果各国法院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法事件都完全适用内国法,即法院地法,必然导致同一事件在甲国法院受理得到一种结果,在乙国法院受理得到另一种结果,在丙国法院受理得到第三种结果。造成了国际的不和谐。这种情况使一切法律关系丧失齐一性和连续性,使当事人实际上无法可以遵守,并且不可能预知其行为的法律结果,使原告能滥用权利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因而必然造成对被告的不公平,并且妨害自然人和法人的一切国际往来,对国际社会不利。反之,如果各国采用同一的适用法律的标准,或者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某一外国法;以裁判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就可以使每个法律关系都有齐一性和连续性,使原告不可能滥用权利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因而达到对各当事人的公平,并促进各国人民的国际往来,对整个国际社会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