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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
释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评估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报告,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本规定的最终结论,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但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或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民事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申请重新评估,法院应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驳回或驳回,因为劳动能力鉴定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无权进行。当事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行政诉讼中请求法院重新鉴定,但不得在民事诉讼中请求重新鉴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民事诉讼中止。行政诉讼终结后,根据行政诉讼判决结果决定是否恢复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应当恢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撤销或者否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并组织或者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民事诉讼应当等待新的鉴定结论出现,然后恢复民事诉讼
    

每个人都选择不同的方式来解决矛盾,但小编提醒所有工人,如果发生纠纷,他们千万不要生气,总会有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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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4: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