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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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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简称“宪法大纲”。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时期,由人民代议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第一部成文宪法。1927年国民党背叛革命后,中国共产党走上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相继建立了许多革命根据地。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并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22日召开的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除文字上的修改外,主要是在第一条增写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重要内容。修改通过后的“宪法大纲”,全文仍是17条,主要内容: (1)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巩固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并保证其在全中国的胜利。(2) 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是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在它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的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3) 明确了苏维埃国家内人民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第4条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此基础上,平等地享有参政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都享有劳动权、生存权、受教育权、婚姻自主权,以及信教自由等等。(4) 确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第8条宣布:中华民族是完全自由与独立的,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等等。第15条宣布:中华苏维埃政权对世界革命战士给予居留在苏维埃区域的权利。还规定,居住在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一律受到政府的保护(第16条)。“宪法大纲”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革命斗争和以后民主政权的制宪工作,起到了重大作用。尽管它的内容还不够完善,从名称到结构还存在一些缺陷,还不是一部完整的正式宪法,但是,它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进行革命斗争,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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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