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宪法文献。1931年11月7日由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又经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修改通过。全文共17条。其主要内容有: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是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工农劳苦民众享有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并保障“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规定维护工农劳苦民众利益的劳动、土地、财经、军事、教育、宗教方面的政策;规定彻底解放妇女的婚姻和社会政策;规定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民族文化和语言的政策;规定维护中国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和实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对外政策。《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这部《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体现工农劳苦民众意志和明确规定工农劳苦民众是国家政权的主人的宪法性文件。它不但把工农民主革命的成果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而且把民主革命的目标以及将来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用宪法原则规定了下来,具有根本法和纲领性文件的特点。由于受当时党内“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这部《宪法大纲》规定了一些过左的政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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