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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
释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

1933年12月12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共7章208条。主要内容:省、县、区、市、乡各级苏维埃政权机关为苏维埃政权的地方组织。市、乡苏维埃是苏维埃政权的基本组织,由工农代表选举的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要特点是经常的代表会议制度,代表们不脱离生产,散布在群众之间。下设扩大红军、优待红军、慰劳红军、赤色戒严、防空防毒、失业救济、义务劳动及运输、贫民、房屋、户口、工农业、没收征发、公债发行、教育、卫生、开荒、水利、查田、桥路、选举等委员会,并设直属于市(区)的工农检查委员会。区、县、省苏维埃由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区、县、省各级执行委员会选举的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组成。在区、县、省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下设立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裁判及军事裁判等部以及工农检察委员会、国家政治保卫局、审计委员会总务处等机构。各级苏维埃的权力是:执行中央政权机关的一切法律、命令、决议和指示及各该上级机关的命令、决议和指示;决定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关于各种苏维埃建设工作的计划;解决一切地方性质的问题;统一本区域内各级苏维埃机关的行政工作。对各级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任期及人员编制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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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