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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日本帝国宪法
释义

大日本帝国宪法

简称“帝国宪法”、“明治宪法”。明治维新后,明治政府为了对抗自由民权运动而制定的钦定宪法。主要以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范本,在外国顾问指导下,由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起草。1889年2月11日公布,1890年11月29日实施,1947年5月3日随同日本国宪法生效而废除。共分7章76条。主要内容: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万世一系的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神圣不可侵犯,对内掌握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军队的最高统帅权,对外代表国家;议会、国务大臣和法院仅为天皇行使统治权的“协赞”机关,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处于对等地位,主要在立法和预算方面协赞天皇,其权限受到严格限制; 国务大臣辅助天皇行使行政权,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法院以天皇的名义根据法律行使司法权,但另设行政法院及其他特别法院;军部和军事统帅权独立,军事负责人不对议会负责,可以直接上奏天皇,军事开支等也不经议会批准;议会之外设枢密院,枢密顾问负责回答天皇咨询,审议重要国务,凡有关宪法草案、法律、敕令、宣布戒严、签订对外条约等事项都必须先由枢密院讨论;宪法称国民为“臣民”,臣民享有所有权、人身自由、结社自由、信教自由等自由和权利,但不包括平等权;承认天皇、皇族、华族等特权阶层存在,臣民的权利受到天皇紧急敕令、独立命令的任意限制。这部宪法是日本近代天皇制确立的标志和日本资产阶级国家的起点,是当时东方各国第一部君主立宪的资产阶级宪法,日本国宪法实施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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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