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法官 |
释义 | 英Lord Chancellor英国司法系统的最高首脑。英国司法大臣一职始于撒克逊王爱德华时期(1042—1066),在历史上英国司法大臣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中世纪,他是仅次于国王的实权人物,英国著名法学家梅特兰说,司法大臣是协助国王管理各个政府部门的国务秘书,国会的当然成员。他在司法方面的一个重要职责是颁布令状并创制新令状,申诉人必须持有他所颁发的诉讼令状,才能向普通法法院提出申诉;从14世纪起,司法大臣还以“国王良心守护者”的身份代表国王行使衡平裁判权。司法大臣的另一个职责是掌管国玺,在王国的重要文书上盖章,故他又被称为掌玺大臣,在14世纪以前,司法大臣一直由教士担任,所以他还充当王室的牧师。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大法官仍然保留了身兼数职的传统,他既是上议院的议长,又是内阁成员和司法部门的最高首脑,他有权就任命上诉法院的法官提出建议并任命高等法院的法官;主持上议院上诉案件的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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